(2017)陕0116执7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建社与李岩、张敏、李沐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社,李岩,张敏,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7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社,男,1964年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李岩,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张敏,女,1985年1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某,女,2010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敏,系李某某之母。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建社与被执行人李岩、张敏、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字第51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岩名下房屋一套。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结果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