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轮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轮轴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887号罪犯李轮轴,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第4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轮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23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李轮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轮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1256.5分,共兑现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轮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轮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