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州跨江机械有限公司、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常州跨江机械有限公司,谢某,谢超,谢鑫,刘细毛,高玉金,雷庆,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常州跨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龙潭村,组织机构代码:57143305-3。法定代表人:曹培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怡文,江苏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谢某,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系死者刘志仙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谢超,男,199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系死者刘志仙长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谢鑫,男,200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系死者刘志仙次子。法定代理人:谢某,男,住江西省广昌县,系谢鑫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细毛,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系死者刘志仙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高玉金,女,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系死者刘志仙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雷庆,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林大街128号奥体名座D座317室,组织机构代码:69933049-1。负责人:涂群,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常州跨江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某、谢超、谢鑫、刘细毛、高玉金、雷庆、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1030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常州跨江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谢某等人负担。其主要理由是: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错误。(1)雷庆与其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协议,雷庆系为其公司运输货物,属于公司自用,故其公司在以非营业车辆投保后,该涉案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改变公司自用的性质,不属于营运性质的车辆,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2)雷庆系其公司员工,听从其公司安排,其在从事公司安排的运输活动中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于车辆处于营运性质的状态全然不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1030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3日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常州跨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常州跨江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常州跨江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益民审判员 张旭生审判员 杜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戴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