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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明兰与童敏、王富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朋兰,童敏,王富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211号申请执行人:张朋兰,女。被执行人:童敏,男。被执行人:王富蓉,女。张明兰申请执行童敏、王富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7)川3434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24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童敏、王富蓉现下落不明,童敏所属工资被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扣划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朋兰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在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朋兰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人张朋兰有债权,即被执行人童敏、王富蓉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朋兰民间借贷纠纷款人民币244000元未受偿;二、终结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川3434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