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柳成畔、马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成畔,马学,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财保80号申请人柳成畔,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巴彦县。被申请人马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住巴彦县。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李志超,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马学,职务经理。申请人柳成畔于2017年10月24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在哈尔滨天泰医院工程款余额约600万元予以保全,柳成畔以及担保人梁运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柳成畔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巴彦镇(房产证号:巴房权证巴彦字第××号,幢号4-1-715,面积53.48平方米)担保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梁运昌所有的车牌号为黑L×××××丰田牌汽车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在哈尔滨天泰医院医院工程款余额约600万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向被申请人支付此款项,如果支付此款必须存到法院指定账户(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23×××4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巴彦支行);四、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开户于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巴彦支行)(账号21×××95)予以查封。以上冻结账号冻结6,000.000.00元时止,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准转账、支取。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凤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