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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民终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倩雯与黄石百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倩雯,黄石百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469-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倩雯,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雄、张立,均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百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郑钦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姿,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住黄石市西塞山区。上诉人李倩雯因与被上诉人黄石百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4民初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倩雯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倩雯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倩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减半收取750元,由李倩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柴 卓审 判 员  乐 莉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