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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924号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李留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华,女,汉族,住焦作市。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