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随州市新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十堰嘉轩商贸有限公司,竹溪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鄢贤成,周博,贾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1306号案外人:黄萍,女,汉族,1958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人: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武汉光谷保税国际交流中心(光谷三路以东、东园南路以北)307。法定代表人:严莉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鄢贤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55号。法定代表人:鄢贤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随州市新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K155号。法定代表人:邓常鋈,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2号。法定代表人:龚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十堰嘉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25-A号。法定代表人:叶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竹溪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幸福大道355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鄢贤成,男,汉族,1966年7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周博,女,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贾占强,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合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银通公司)与被申请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泽置业公司)、湖北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正公司)、随州市新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新正公司)、湖北和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泽物业公司)、十堰嘉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轩商贸公司)、竹溪新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溪新正公司)、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过程中,案外人黄萍不服本院(2016)鄂01执保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萍请求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2016)鄂01执保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依法解除对案外人所购十堰市××号道和天下7幢××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查封行为。事实与理由:在本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案外人已于2011年12月31日向和泽置业公司付款30万元定购一套道和天下的房产,后因道和天下项目一期、二期的房屋不在开发商开始承诺的位置,案外人才拖延到2017年7月5日才与和泽置业公司签订合同认购案涉房屋,并于认购书签定当日共交款424527元。案外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案外人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银行现金交款单、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和泽置业公司财务收据、借款协议、订房通知书、[和泽·道和天下]认购书、房产登记查询证明等证据。本院查明,申请人合作银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泽置业公司、湖北新正公司、随州新正公司、和泽物业公司、嘉轩商贸公司、竹溪新正公司、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鄂01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8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12月15日,本院以(2016)鄂01财保193号民事裁定书及(2016)鄂01执保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和泽置业公司名下位于十堰市××号的部分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4日)。案外人所主张的7幢××号房屋在查封范围之内。另查明,2017年8月28日,本院就原告合作银通公司诉被申请人和泽置业公司、湖北新正公司、随州新正公司、和泽物业公司、嘉轩商贸公司、竹溪新正公司、鄢贤成、周博、贾占强、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钢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武钢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鄂0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和泽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合作银通公司偿付借款本金13240万元及截至2017年1月19日的借款期内利息8974156.75元、逾期罚息4328291.67元及复利532282.28元,并按年利率15%分别承付借款本金13240万元和借款利息8974156.75元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二、和泽置业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合作银通公司支付律师费457600元及公告费260元;三、合作银通公司对涉案编号2015年钢委抵字第1103号《委托贷款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以该份《委托贷款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抵押范围为限优先受偿;[抵押他项权证编号分别为十堰他项(2015)第0998号、十堰房建茅箭区字第000346、000347、000348号,但应排除编号十堰房建茅箭区字第000347号他项权证中已经解除抵押的64套,合计建筑面积6648.03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具体详见2016年1月7日房屋状况附表)];四、湖北新正公司、随州新正公司、和泽物业公司、嘉轩商贸公司、竹溪新正公司、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对和泽置业公司上述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在各自《保证合同(企业)》《保证合同(个人)》所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债务人十堰市和泽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合作银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和泽置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42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和泽置业公司、湖北新正公司、随州新正公司、和泽物业公司、嘉轩商贸公司、竹溪新正公司、鄢贤成、周博、贾占强共同负担。和泽置业、和泽物业、贾占强不服此判决已提出上诉。再查明,2015年11月24、27日,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和十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分别颁发了编号十堰市他项(2015)第0998号《土地抵押他项权证》和编号十堰房建茅箭区字第000346、000347、000348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并就抵押房产状况附表列明。其中,《土地抵押他项权证》记载,土地他项权利人为招行武钢支行,义务人为和泽置业公司,地号0806002-1B,座落于十堰市××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1133.7㎡,抵押土地面积20499.68㎡,地类为商业、住宅,土地性质为出让用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及房屋状况附表载明,抵押权人为招行武钢支行,抵押人为和泽置业公司,在建工程坐落于茅箭区二堰街人民南路46A号2幢[(-4)-(-1)]-1、(1-17)-1、3幢、5幢、6幢、7幢、14幢、15幢、16幢等。案外人所主张的7幢××号房屋在抵押范围之内。还查明,2012年1月4日,黄萍(甲方)与和泽置业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和泽置业公司向黄萍借款30万元。黄萍先后于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4日向和泽置业公司账户汇款共计30万元。2012年1月16日,和泽置业公司向黄萍出具《订房通知书》,告知黄萍可参与“道和天下”住宅小区选房。该通知书还载明,“道和天下”正式开盘时,购房人需持本通知书到公司办理购房手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选择楼层及付款方式。2017年7月5日,黄萍(乙方)与和泽置业公司(甲方)签订《[和泽·道和天下]认购书》,乙方以615492元定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十堰市人民路46号道和天下住宅小区7栋××号物业,乙方意向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首期款411157元。2017年10月12日,十堰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载明黄萍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民事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金钱债务执行中,案外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其异议请求才能得到支持。本案案外人黄萍未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就案涉房屋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谌 玲审 判 员 张跃松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