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霍拜龙与崔建斌、胡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拜龙,崔建斌,胡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949号申请执行人霍拜龙,男。被执行人崔建斌,男。被执行人胡丽华,女。本院在执行霍拜龙与崔建斌、胡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应执行案款6080.3元,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