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厦门睿确工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睿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执326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被执行人厦门睿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新村3#厂房。法定代表人,林贻炳,执行董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774号厦门睿确工贸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5月11日,本院通过邮政快递向移送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厦门睿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厂房依法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进行风险提示。原址查无此人邮件被退回。2、2017年5月15日,本院在厦门法院网进行公告,被执行人未回复。3、2017年5月9日本院通过三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4、2017年7月16日,本院在同一被执行人的(2017)闽02执325号案件将被执行人厦门睿确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故本案未重复纳入。5、2017年10月17日,执行人员到厦门市××新村依法查找,并联系所属高殿居委会协助查找,该居委会反馈并证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厦门睿确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纪珠英)审 判 员 (周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钰 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