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3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忠敏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煜丰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新通源食品有限公司、张琨、张海军、张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忠敏,运城市煜丰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新通源食品有限公司,张琨,张海军,张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忠敏,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运城市煜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夏县南大里乡。法定代表人:张海军,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新通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张琨,经理。被执行人张琨,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张海军,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南大里乡。被执行人张好贵,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忠敏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煜丰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新通源食品有限公司、张琨、张海军、张好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姚忠敏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运城市煜丰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新通源食品有限公司、张琨、张海军、张好贵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运城市煜丰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新通源食品有限公司、张琨、张海军、张好贵的账户存款三百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