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异14号异议人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心伟,该公司总经理。异议人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称:因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东阿县人民法院违法处分山东高开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动产和不动产,严重影响异议人正常使用、经营,对此特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执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实真相,正确、合理、公正的处理山东高开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一案。返还异议人的550万余元的资产,赔偿异议人的经济损失。本案受理后,经审查异议人递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书写不规范,材料不齐备,告知异议人重新书写,补充材料,但异议人至今没有递交新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异议人递交的异议申请所述:2015年11月1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公告。、2016年1月5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重新下达执行裁定书。、为此要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合理合法公平的处理。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等,该异议申请是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且本院无权审查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否正确,异议人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东阿县华美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王仁峰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