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8422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她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她女儿张某甲由她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她与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且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她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仓促结婚,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她与被告生活习性严重不同,被告性格暴躁,她俩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近年因经济问题导致矛盾激化。她于2017年7月与被告分居,她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起诉离婚。被告李某某承认原告所述部分属实,但辩称,���与原告均系再婚,婚后因很多家事交织在一起,导致他经济压力较大,对原告疏于照顾。他表示今后会多体谅原告,并将经济权交由原告掌舵,希望原告与他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各携带前婚姻所生子女共同生活。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7年7月离家,居住娘家不归,遂诉请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理由,被告当庭表示此前因家事繁杂,经济压力较大,疏于对原告呵护照顾,今后他会善待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理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中,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非原则性分歧,原告要求离婚,尚不具备法���离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现被告当庭已认识到自己的不足,表示积极改正,原告应给被告机会,再坚持离婚显属不妥。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