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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16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661冯传果与徐兰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传果,徐兰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16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传果,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徐兰侠,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6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8138.8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