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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丽华与王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华,王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300号原告:孙丽华,女,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大石头镇光明委十二组。被告:王朝辉,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大石头镇西林三期5号楼东三单元4楼东侧。原告孙丽华诉被告王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孙丽华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丽华负担。审判员  樊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