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丽华与王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华,王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300号原告:孙丽华,女,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大石头镇光明委十二组。被告:王朝辉,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址敦化市大石头镇西林三期5号楼东三单元4楼东侧。原告孙丽华诉被告王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孙丽华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丽华负担。审判员 樊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雪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