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良权、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良权,王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3执15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良权,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王建光,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朱良权与被执行人王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15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建光应向申请执行人朱良权支付12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良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良权与被执行人王建光私下达成和解。遂申请人朱良权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建光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良权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建光的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朱良权撤回(2017)浙0303执158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建光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孟代理审判员 李庆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雷明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