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漯河市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军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军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1950号原告漯河市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朱军恒,男,汉族,1994年9月2日生,住漯河市。原告漯河市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龙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朱军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漯河市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诉状中,被告朱军恒的身份信息不明确,住址及经常居住地不真实,即被告不明确。故原告驰隆汽车销售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待有证据证明被告朱军恒的身份信息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漯河市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退还原告漯河市驰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谢建民审判员 郭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