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志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383号申请保全人:山东威格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董事长被保全人:德州市宏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袁建波,董事长申请保全人德州市宏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德州市宏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420000元的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市宏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营业部账户:7130××××9存款5834.9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