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马跃红、马建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财保63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地址:石嘴山市××区。负责人:冯成良,系该分行行长。被保全人:马跃红,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回族,神华宁煤太西洗煤厂职工,××区号。被保全人:马建华,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回族,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职工,住贺兰县奥林匹克花园24-2-203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保全人马跃红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嘴山分行账户存款23万元予以保全;2.对被保全人马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嘴山分行账户存款22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19日,借款人马登华向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下属朝阳支行借款60万元,被保全人马跃红、马建华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马跃红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嘴山分行账户存款2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保全人马建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嘴山分行账户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顺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