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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涛与刘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刘长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4465号原告刘涛,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刘长磊,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原告刘涛诉被告刘长磊民间借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刘涛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元,由原告刘涛承担。审判长  刘琳瑜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