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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执字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求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求是,陈惠莎,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308-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111号。负责人:唐郑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天台金谷2栋1层。法定代表人:于求是,董事长。被执行人:于求是,男,汉族,1958年8月24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陈惠莎,女,汉族,1960年4月26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系于求是之妻。被执行人: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华侨国际大厦7栋。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株洲瑞高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求是、陈惠莎、湖南华银鑫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支行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姜惠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