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5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中波与被执行人祁东县船山实验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中波,祁东县船山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何中波,男。被执行人:祁东县船山实验学校。法人代表:张红卫,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中波与被执行人祁东县船山实验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东县船山实验学校应退还申请执行人何中波押金1000元,支付何中波经济补偿金11135元,为何中波补缴2011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并向何中波支付其2016年1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单位应缴部分2263.8元,并负担执行费11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祁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6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朝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