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生勇与李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生勇,李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290号原告:石生勇,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李树全,男,1973年9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石生勇诉被告李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石生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生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生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石生勇负担。审 判 员 辛国凯代理审判员 宋相官代理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栾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