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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石生勇与李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生勇,李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290号原告:石生勇,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告:李树全,男,1973年9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原告石生勇诉被告李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石生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生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生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石生勇负担。审 判 员  辛国凯代理审判员  宋相官代理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栾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