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600号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丹桂大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12号。法定代表人:徐道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莉,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坤,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丹书 记 员 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