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1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赵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赵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路中段15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玉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三门峡湖滨区。在本院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赵玉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15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立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