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26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左小静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小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168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小静,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人左小静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小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小静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根据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左小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申请金穗信用卡,其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进行多次透支,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至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左小静共透支本金人民币82012.33元。逾期后,被告人左小静自2016年1月23日至9月13日先后7次仅还款人民币1830元。期间,发卡行多次通过邮寄送达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向被告人左小静进行催收。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左小静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梅岭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左小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达成还款协议,其犯罪行为已取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的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左小静已还清全部透支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左小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左某、单某、方某等人证言、涟水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左小静银行卡交易明细表、户籍信息、农业银行涟水支行催收台账、催收通知单、邮寄明细表、还款情况说明、谅解书、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小静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小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小静已还清信用卡透支本息,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小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审 判 员  付礼彬人民陪审员  李一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孙乙煊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