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9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乡宁县昌宁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0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乡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在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乡宁县城市供热有限公司的存款81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