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作为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3刑初62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作为,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7〕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作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淑芳、焦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作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7日13时30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39号小南加油站附近,被告人李作为因加油排队与廉柏新(已判刑)发生口角,后廉柏新通过电话将李世海、邰某成(均已判刑)找来,李作为使用皮带、菜刀、铁锹等工具与李世海、邰某成厮打,用菜刀将邰某成砍伤。经鉴定,邰某成右额面部裂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裂伤、左上肢软组织挫伤(伴裂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6年11月23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作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邰某成的陈述,证人叶某、梁某、刘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书证和解协议书,罪犯廉柏新、李世海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李作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作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已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作为所居住社区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再犯罪危险性等因素,对被告人李作为依法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李作为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作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魏凤玲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