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邵享莉与杨玉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享莉,杨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执字第20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享莉,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杨玉玲,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邵享莉与被执行人杨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5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61326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玉玲名下宝安区西乡街道广深公路东侧桃源盛景园某栋某房产(不动产证号:5000XXXXX80)的50%份额;轮候冻结了杨玉玲持有深圳前海富华邦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4%、深圳市文华汇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0%、深圳市邦民塑胶原料有限公司80%、深圳前海聚冠联盟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的股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边控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尚 彦 卿 审判员 肖 伟 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玲(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