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中东与孙亚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东,孙亚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3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中东,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孙亚顺,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东与被执行人孙亚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孙亚顺向申请执行人李中东返还5万元费用、负担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16日、2017年10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工商、车辆登记。3、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对被执行人孙亚顺做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5、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通过委托查询,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6、2017年10月24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聂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