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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和良、包梅香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和良,包梅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191号申请人:刘和良,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申请人:包梅香,女,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申请人刘和良与被申请人包梅香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包梅香在衢州市云程水电有限公司的70000元股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包梅香在衢州市云程水电有限公司的70000元股权。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刘和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徐金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朱 茜书 记 员 吴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