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秀秀与欧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秀,欧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2民初2545号原告:王秀秀,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暂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欧永锋,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王秀秀与被告欧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永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秀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欧永锋立即归还王秀秀借款100000元;2.欧永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欧永锋因其生意需要向王秀秀借款100000元,有欧永锋出具给王秀秀的《借条》为证。王秀秀多次催讨该笔借款,但是欧永锋拒不支付。欧永锋未作答辩。王秀秀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庭审中,王秀秀对如下事实无异议:2012年11月,欧永锋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王秀秀借款30000元,当日,王秀秀将现金30000元支付给欧永锋。2013年4月、7月,欧永锋又分别向王秀秀借款45000元、45000元,王秀秀均于当日将现金45000元支付给欧永锋,故欧永锋共向王秀秀累计借款12000元。案涉三笔借款均于欧永锋位于厦门市××××室的家中交付。2014年3月,欧永锋偿还王秀秀20000元借款。2016年4月30日,双方经核算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现向王秀秀借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欧永锋,身份证号(),借款人:欧永锋2016.4.30。”《借条》出具后,欧永锋未偿还过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欧永锋向王秀秀出具一份《借条》,以书面形式载明其向王秀秀借款100000元。王秀秀举示了借条原件并陈述借款经过,本院确认该民间借贷行为应系真实发生,欧永锋未能依约偿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王秀秀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要求借款人欧永锋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100000元。欧永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永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秀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欧永锋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兴安人民陪审员 陈宝钗人民陪审员 叶金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婉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