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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钱云、陈呜凤等与赵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云,陈呜凤,钱进,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财保28号申请人:钱云,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陈呜凤,女,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钱进,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赵虎,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钱云、陈呜凤、钱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赵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15万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赵虎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金额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钱云、陈呜凤、钱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栾晓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文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