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宏与黄三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黄三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合阳县。被执行人:黄三联,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西安市临潼区。本院在执行王宏与黄三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356元,案件受理费2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