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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桂萍与宁夏禾乔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萍,宁夏禾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668号原告:王桂萍,女,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铜山人,无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禾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高新开发区银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马冀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桂萍诉被告宁夏禾乔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萍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桂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