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晏楠楠与雷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楠楠,雷声,马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766号原告:晏楠楠,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毕明,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雷声,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三人:马新红(马红),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楠楠与被告雷声、第三人马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楠楠于2017年10月23日以雷声已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晏楠楠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楠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楠楠承担。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