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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与刘某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申请刘某公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纠纷一案,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西公内字第356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于2016年5月20日向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公证处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西公内字第3568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