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孔健与彭玉波、王陈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健,彭玉波,王陈,蒋汉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789号原告:孔健,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彬,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玉波,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王陈,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蒋汉荣,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健与被告彭玉波、王陈、蒋汉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健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健撤回对被告彭玉波、王陈、蒋汉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孔健承担。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照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