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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0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韦厚瑜、谭红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韦厚瑜,谭红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0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韦厚瑜,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谭红宇,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谭红宇、韦厚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6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53175.18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3368.39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0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谭红宇所有的粤E×××××奔驰牌、粤Y×××××宝马牌、粤Y×××××奥迪牌小型汽车3辆,但因该车的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到案处理。另两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无到庭接受询查,无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53175.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查封但未能扣押到案处理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0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