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蔡火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蔡火焱,曹玉容,蔡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46682-0。负责人龚齐明,行长被执行人蔡火焱,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团风县,被执行人曹玉容,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团风县,被执行人蔡婷,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火焱、曹玉容、蔡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火焱、曹玉容、蔡婷已按(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春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