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8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学智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智,北京曜虹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371号申请人:李学智,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罗钰,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曜虹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西苑南里13号楼1层03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执行李学智与北京曜虹佳业商贸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曜虹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北京曜虹佳业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劲松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