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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凤香与刘万福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香,刘万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4364号原告:赵凤香,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刘万福,男,62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赵凤香诉被告刘万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赵凤香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香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凤香负担。审判员  高海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