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小利、刘宾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小利,刘宾宾,刘持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485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组织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盛,系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山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付小利,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住博爱县。被告:刘宾宾,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博爱县。被告:刘持杰,男,汉族,1961年8月8日出生,住博爱县。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小利、刘宾宾、刘持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