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张鑫泽、路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张鑫泽,路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027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1栋1单元7层708号。法定代表人:王梓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鑫泽,男,199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路佳,男,1993年6月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福前社区。黑龙江省品胜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鑫泽、路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黑0103执1057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057号、(2017)黑0103执恢1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