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鑫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136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谭鑫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5年5月29日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强制措施: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樊秀玲起诉书文号:双检公诉刑诉[2017]1281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25日24时许,被告人谭鑫饮酒后驾驶川A××A2Z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滨河路二段由华府大道向华阳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滨河路二段99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时查获。经检验鉴定,谭鑫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32.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被告人谭鑫对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谭鑫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谭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谭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