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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于亚军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亚军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亚军,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宁波市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同年7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亚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亚军在本市长期从事煤炭生意,在经营期间欠有高额的外债。2013年12月初,叶某、杨某夫妇联系于亚军,想从于亚军处采购1000吨左右的煤炭。于亚军找到被害人姚某,与姚某口头约定:于亚军从姚某处以0.11元每卡的价格购买煤炭700吨,待于亚军将该批煤炭卖出后付款。2013年12月4日至7日,姚某从望峰岗老陶圩矿门口的煤场装699.55吨煤炭(价款27.07万元)送到于亚军的煤场。于亚军转手将该批煤炭以0.09元每卡的价格卖给叶某、杨某夫妇。于亚军从杨某处结得煤款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高利贷及利息。姚某多次找于亚军索要煤款,于亚军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于亚军离开淮南并更换手机号码失去联系。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于亚军在归案后,其父亲于某与被害人姚某达成赔偿协议,姚某对于亚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于亚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羁押证明、送货单、欠条、还款协议、谅解书,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姚某陈述,证人叶某、王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出卖后获取钱款后逃匿,骗得对方当事人27.0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亚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的标准数额及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被告人有坦白、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经查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亚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解柏林审 判 员  刘 勤人民陪审员  刘爱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冬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