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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安市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寿宁县亘生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寿宁县亘生金属有限公司,陈石祥,陈石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301号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B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808980873。法定法定代表人彭锦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南郊民营工业区二排30号,组织机构代码72422925-7。法定代表人陈石祥,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寿宁县亘生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武曲镇工业小区大韩村大皇岔。法定代表人沈美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石祥,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陈石发,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寿宁县亘生金属有限公司、陈石祥、陈石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宁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福安市悦达电机电器有限公司、寿宁县亘生金属有限公司、陈石祥、陈石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员名单的风险提示和限期履行义务的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个人财产的申报。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将被执行人寿宁县亘生金属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同时作出罚款、限制高消费的决定书;还根据司法网络、车辆登记,多次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履行能力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寿宁县亘生金属有限公司有多笔的债务及执行案件,目前企业处于停滞、解散状态,本院另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待企业的厂房、土地变现后一并参与分配。截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被执行人尚欠借款5571298.62元,诉讼费、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宁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靖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