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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行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秀彩、金朋冬、金璐洁与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街道管理处第三人昆明兆吉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彩,金朋冬,金璐洁,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街道管理处,昆明兆吉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112行初118号原告朱秀彩,女,汉族,1971年12月4日生。原告金朋冬,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生。原告金璐洁,女,汉族,1998年1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陶红兵,五华区黒林铺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15XXXXX-X。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号。法定代表人:罗建宾,该委员会主任。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街道管理处。住所地:昆明市迎海路新西贡码头*幢。负责人:吴疆,该管理处主任。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晓燕,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兆吉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吉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3XXXXX-X。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庞贝街**号。法定代表人:周洪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基翔,男,汉族,1975年3月6日,一般授权代理。2017年7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朱秀彩、金朋冬、金璐洁诉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街道管理处,第三人昆明兆吉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秀彩、金朋冬、金璐洁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匡绍付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秀彩、金朋冬、金璐洁撤回对被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埂街道管理处、第三人昆明兆吉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匡绍付承担。剩余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朱秀彩、金朋冬、金璐洁。审 判 长  王会敏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包爱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舒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