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9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董利伟与张小军、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伟,郑静,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089号原告董利伟,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隆化县。被告郑静,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小军,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伟与被告郑静、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静、张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利伟自愿撤回对被告郑静、张小军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利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