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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董利伟与张小军、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伟,郑静,张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089号原告董利伟,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隆化县。被告郑静,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小军,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伟与被告郑静、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郑静、张小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利伟自愿撤回对被告郑静、张小军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利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