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2执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淄博恒资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超越离合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恒资机械有限公司,咸阳超越离合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17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恒资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超越离合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淄博恒资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超越离合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45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决:冻结被告咸阳超越离合器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176号案件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审 判 员  高 敏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搜索“”